2005年11月14日-21日,由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和智利伊基克市政府共同主辦的首屆南美洲中國商品博覽會將在智利北部港口伊基克市舉行,以下為參展商須知: 1、“博覽會”——指于2005年11月14日至2005年11月21日在智利伊基克市市政府展覽館舉辦的“南美洲首屆中國商品(高科技和工業商品)博覽會”英文縮寫:——“CSAF”。 2、“主辦單位”——指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和智利伊基克市政府。 3、“承辦單位”——指北京亞美新合企業策劃有限公司 。 4、“參展商”——指已經簽署合同獲得展覽位的單位或公司。 5、“參展人員”——指參展商派往參加博覽會的人員。 6、“合同”——指參展商和承辦單位之間簽訂的參展商合同書。 7、“展位”——指參展商依據合同與承辦單位確定使用的展臺(展位)位置。 8、“展覽期”——指布展、開展、撤展三個階段,分別為:布展:3天(11月11- 13日);開展:7天(11月14-20日);撤展:1天(11月21日)。參展商在11月20日之前,不得拆除和撤離展品。在21日為撤展日,如在21日不能撤出,由此所發生的費用將由參展商承擔。 9、參展商與承辦單位簽署合同后,并按合同內容和要求的時間將款項支付完畢。在款項未支付前,承辦單位將保留參展商申請的權利到8月30日。逾期按違約處理,承辦單位有權利變更參展商的申請內容或視為參展商放棄參展資格。 10、承辦單位向參展商提供展覽會的平面圖和展位圖,參展商如期在展位布置展覽,但不得在公共區域、出入口、通道或者有可能影響到其他參展商的地方放置展覽物品。 11、參展商布置展廳外的空地展區,必須在展覽會開展前一個月,提交布展方案。在獲得承辦單位批準后,方可施工。 12、參展商未經承辦單位許可不得將展位轉租、分租給第三方。 13、參展商在博覽會開展二天之內,不得從事零售展品的行為。 14、博覽會提供一般性照明用電,并將線路連接到每一個展覽位。參展商未經承辦單位許可不得自行安裝和使用其他任何發電和供電的裝置和設備。 15、博覽會不許可危險品參展,參展商和參展人員不得將這類物品帶入。 16、參展商只能展覽已申請參展展品,不得展覽未經承辦單位許可的展品。不得在參展商的展位外任意張貼或樹立廣告。 17、參展商的一切宣傳材料,其內容必須符合中國法律的要求。 18、參展商承擔損壞他人物品和財產的賠償行為,包括且不僅包括場館的設施和其他參展商的物品。 19、參展商自行管理自己的展覽品及物品,承辦者不承擔非承辦者原因造成的損壞和丟失的責任。 20、承辦單位按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辦理有關的參展人員保險事項,不承擔非承辦單位原因造成的參展人員或其相關人員人身傷害責任。 21、承辦單位有權拒絕假、冒、偽、劣產品參展。參展商自行承擔參展物品合法性證明,并承擔該行為造成的關聯責任。 22、本參展商須知作為參展商合同書的有效附件,簽署即生效。